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正式施行。此次新规最显著的变化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行为的入罪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全面统一,入罪“门槛”均降至3万元;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入罪底线虽保持不变,但查得更趋精准深入,以单位名义掩盖、“隐形”操作等腐败手段将无处遁形。
非国家工作人员:入罪起点大幅“拉平”,3万元即可入罪
《解释(二)》实施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采取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相比存在“二倍”“五倍”的差距,导致同额贪污行为量刑差异显著。
按照旧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分别为6万元和100万元;挪用资金罪“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分别为6万元、10万元、400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应起点则为6万元、200万元。比如,贪腐相同金额时,国企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而民企员工因倍数折算,往往无法达到同等量刑标准。
新规明确,上述四类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贪腐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取消倍数折算后,入罪门槛大幅降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降至3万元、20万元;挪用资金罪对应标准降至3万元、5万元、200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应标准降至3万元、100万元。
“这并非降低‘门槛’,而是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入罪标准,拉平到与国家工作人员同等高度。”这一调整也是近年来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必然反映。
附新旧标准对照表


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本着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过调整。但该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司法实践中很多仍按该解释标准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综合;南方网、刑事法典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