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以案说法】施工路段无警示标志,车辆驶入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来源:广西高院 作者: 时间:2026/10/29 13:39:55 次

施工路段缺失警示标志

司机意外驶入

导致车辆受损

找不到施工方

究竟该由谁来为此担责?

2.jpg

     ▲图为事故现场

近日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01

案情回顾

原告覃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宜州区拉利乡某路段,不慎撞上施工道路的路口断面,致使车辆损坏。覃某报警处理后,交警部门经调查向覃某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覃某因与道路施工方就车辆维修问题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车辆受损图

覃某认为

对于存在危险的施工路段,施工方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当赔偿车辆维修费及其损失。

施工方辩称

每天施工人员都会进行安全检查,道路两边也设置有施工限速和安全警示标志。况且此次事故的发生,不排除驾驶人员存在酒驾或者超速的行为,因此不同意赔偿覃某的车辆维修费。

02

法院审理

5.jpg 

 

▲图为事故现场

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此类未完成修复、与相链接处有明显大幅落差的道路进行施工应当在两头具有一定距离位置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并应设置警戒线围住相应区域或采取其他方式禁止车辆通行。

本案中,施工方在事故路段施工应该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使其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让他人采取减速、绕行等安全应对措施,尤其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该对警示标志进行合理维护。但根据施工方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采取的措施达到了上述标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事故路段“系未完工路段且无任何标识禁止车辆驶入”,从现场照片中亦未看到“减速”“禁止驶入”等提示标志。施工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覃某的合法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覃某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路段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谨慎驾驶、注意路况的义务,对于此次事故发生同样存在过错,故而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03

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依法判决施工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覃某本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施工方赔偿给覃某车辆维修费损失44267.2元,并支付鉴定费损失5600元。

施工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4

法官提醒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距离作业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警示标志进行合理维护,确保整个施工期间现场的安全;施工作业完成后,也应及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该集中注意力,时刻保持警惕,审慎观察路况,控制车辆速度,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晓宇



警视在线

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