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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生命 共建平安 | 老友饮酒起争执 好友反目酿命案

来源:柳城警方 作者: 时间:2026/8/29 10:42:36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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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陈某望2012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0日21时许,陈某望酒后到村委会办公楼二楼参加创业培训。上课期间,陈某望以村里水利坍塌,无水灌溉为由,在教室里吵闹。陈某望的父母和村委会文书劝阻无效,陈某望到庭院内继续吵闹、谩骂。被害人黄某某(殁年54岁)劝说陈某望时招致陈某望不满,二人发生口角。陈某望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尖刀,挣脱母亲阻拦,朝黄某某胸、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黄某某双肺、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某次子黄某然路过闻讯上前阻止,被陈某望捅刺胸、腹部等处数刀致重伤。同在村委会参加培训的黄某某长子黄某程闻声出来阻止,被陈某望捅刺胸部等处多刀致轻伤。

案例分析:陈某望虽处于饮酒后状态,但未达到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程度,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状态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责事由。陈某望酒后滋事,在他人正常劝说时心生不满,进而持刀连续捅刺多名被害人,从口角冲突逐步升级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极端暴力行为,既无视他人生命健康权,也公然践踏法律底线。此案深刻警示广大群众,饮酒后应管控自身情绪,理性处理矛盾纠纷,切勿因一时冲动实施暴力行为,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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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0日晚10时许,周某全与周某平等七人相约在村旁水泥路上喝酒。酒过三巡至次日凌晨3时许,周某平酒后失态,开始辱骂周某全“你傻,你没用”,随后拿起喝剩的啤酒泼向周某全,双方矛盾瞬间升级,欲动手打架被在场人员拦阻分开。但双方仍持续争吵,其间周某平突然打了周某全一巴掌,周某全怒火中烧,当即从停放的电动车上拿出一把钩刀指向周某平,双方互不相让。情绪失控的周某全左手持刀,向周某平颈部左侧划割一刀,周某平当场流血倒地死亡。案发后,周某全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方控制,未逃离。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周某平亲属各项损失。

案例分析:周某全与周某平系堂兄弟,两家相邻,平时无宿怨,此命案系酒后口角矛盾急剧升级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周某平酒后辱骂、泼酒、打人的行为,是诱发案件的重要原因,存在一定过错。周某全在被挑衅后情绪失控持刀伤人,刺戳颈部要害部位,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死亡仍实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庭审期间,周某全悔恨交加,当庭忏悔:“不该喝酒,不该冲动,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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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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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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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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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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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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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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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启示

酒精会麻痹神经、降低自控力,但法律不会因醉酒而减轻或免除处罚。生活中,不少街头命案、朋友间的悲剧,都源于酒后失控的肢体冲突——一句口角、一次碰撞,在酒精催化下升级为殴打伤害,最终害人害己。法律要求公民在任何状态下都应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饮酒后更应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参与争执,同行者应及时劝阻。若酒后发生冲突,应立即停止行为,对受伤者及时救助并报警,切勿逃离现场,否则可能因“不作为”加重责任。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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