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约车行业持续发展,部分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在未取得完整合法营运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接单营运,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及后续赔偿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纠纷,通过裁判明确非法营运不受法律保护,为此类纠纷处理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被告程某(化名)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甄某(化名)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甄某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甄某诉称其车辆因维修停运12天(停放4天、维修8天),按每日550元计算停运损失6600元,要求程某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争议焦点为:甄某在事故时尚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营运行为是否合法?
经审理查明:甄某所驾车辆虽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证日期为2026年1月),但其个人《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是自2026年4月起,此次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合法驾驶资质。甄某承认系租赁公司告知可“跑车”,明知需持证却仍违规营运。
判决结果
甄某在未取得合法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驾驶员资质的规定,构成非法营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停运损失赔偿的前提是车辆“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因甄某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且存在主观过错,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非法营运不受法律保护:营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制度,从业者须持证上岗。本案中,甄某明知需持证却故意规避监管,其违法行为导致自身丧失索赔权利。
若允许非法营运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取赔偿,将助长违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院的裁判既维护了交通管理秩序,也彰显了“违法失权”的法治原则。
温馨提示
持证上岗是底线:从事网约车等营运活动前,务必通过正规渠道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车辆营运手续,切勿心存侥幸;维权需基于合法事实:任何权利行使均以合法为前提,非法行为带来的“损失”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来源丨立案庭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