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法案例【2026】010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1日,张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德上高速行驶,变更车道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违规变道,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承保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车辆损失险的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车辆维修费28450元。案涉小型客车车主为赵某,车辆出借期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赵某购买了交强险。2025年10月15日,某保险公司将张某、赵某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垫付车辆维修费28450元。诉讼中,车主赵某主动向某保险公司赔付2000元,某保险公司撤回对赵某的起诉,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张某偿还赔偿款2645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轻型货车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辆维修费用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向事故责任方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车辆使用人张某驾驶车辆违规变道,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交强险限额以外全部赔偿责任;车主赵某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便出借车辆,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付责任。现赵某已足额履行2000元赔付义务,某保险公司向张某主张剩余26450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划分了车辆出借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车辆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仅在自身存在过错时,承担对应比例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会因车辆出借而免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实质剥夺了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赔的法定权利,受害人有权主张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即将车辆出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与车辆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损失,由直接侵权人,也就是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为维护自身与他人合法权益,务必按时投保交强险,严禁将脱保车辆出借、交由他人上路行驶,切勿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写:李 丹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