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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5/6/8 10:32: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以下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小额贷款公司:这类机构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为个人或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其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

典当行:以实物质押、权利质押等方式为顾客提供短期融资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通资金的方式购买用户所需设备等资产,并租给用户使用,用户分期支付租金并最终可选择是否购买该资产。

商业保理公司:基于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的贸易合同,为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等服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地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管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这些地方金融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地位和作用,其业务活动受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因此,它们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将按照专门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法律地位与监管体系不同
持牌经营与专门法规

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均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受《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专门法规约束。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针对的是非持牌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监管机构差异

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需遵守严格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控制等要求;而民间借贷行为由市场自发形成,监管相对宽松。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后者,防范高利贷等乱象,与持牌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

二、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专门法规优先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优先于一般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例如,典当行的利率和费用标准由《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而非民间借贷的LPR四倍上限。司法解释的排除条款

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适用该解释。地方金融组织虽由地方监管,但属于“经批准”的范畴,因而被排除在外。

三、业务性质与风险特征复杂性与专业性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涉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复杂金融产品,需专业风险管理,与民间借贷的小额、短期特性不同。例如,融资租赁涉及物权与债权的结合,商业保理以应收账款为基础,需专门法律规范。利率与风险管控

地方金融组织的利率通常受专门法规限制(如典当行综合费率上限),而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解释约束(如LPR四倍)。两者风险控制机制不同,前者需兼顾市场性与合规性,后者侧重遏制高利贷。

四、政策导向与金融风险防控强化地方金融监管

国家通过专门立法规范地方金融组织,旨在引导其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司法解释则聚焦民间借贷秩序,两者政策目标不同。司法实践案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虽曾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传统金融机构,但随着监管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的持牌属性日益明确,司法实践中多倾向适用专门法规。结论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因持牌经营、受专门法规监管、业务复杂性及政策导向,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其借贷纠纷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行业法规,确保金融稳定与专业化监管。这一区分体现了法律体系中对不同金融行为的精准规范,平衡了市场活力与风险防控。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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