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甲市某供货公司(以下简称“供货公司”)与乙市某采购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公司”)签订供货协议。2021年,采购公司员工郭某向供货公司员工蔡某索要好处费,并威胁如不支付将扣减货款。此后,蔡某多次向郭某转账,共计转账五十万元。 2023年6月,郭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对蔡某展开调查。蔡某所在公司负责人经法务部门推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邱跃律师代理此案。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对蔡某的行贿嫌疑,蔡某由嫌疑人转为证人身份。
【律师解读】
接受委托后,邱跃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情况,并与供货公司中熟悉郭某的多名员工逐一沟通,迅速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蔡某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以及其向郭某转账是否系被索贿。
一、深入研究:明确辩护要点
1、蔡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罪旨在惩治通过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社会公平的行为。本案中,蔡某向郭某支付财物,目的并非谋取合同之外的额外利益,而是为避免在正常结算过程中受到郭某的不当刁难。进一步核实供货公司与采购公司之间的交易记录表明,供货公司在每一笔款项结算后均按约提供了等值货物,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
2、蔡某系被索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认定索贿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被迫交付财物。本案中,郭某明确要求蔡某支付好处费,否则将扣减货款,蔡某在此压力下无奈向其转账五十万元,符合索贿的法律特征。
二、开展工作:提交法律意见
1、梳理交易文件,证明无谋利意图 律师全面梳理了供货公司与采购公司之间的全部业务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通过逐一比对,证明供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从未获得超出合同约定的额外利益,进一步印证了蔡某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
2、收集证据,证明郭某索贿事实 根据供货公司员工提供的线索,律师成功调取了郭某向蔡某发送的索要好处费的短信、以及郭某威胁如不给钱将扣减货款和开具罚单的通话录音。经统计,蔡某向郭某支付好处费前,郭某每月对蔡某开具罚单二至三次;支付好处费后,郭某未再对蔡某开具任何罚单。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郭某存在索贿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邱跃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系统法律意见,明确指出蔡某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依法解除对蔡某的行贿嫌疑,并将其身份由嫌疑人调整为证人。
本案中,邱跃律师通过深入调查、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成功为当事人洗脱嫌疑,既有效维护了蔡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希望本案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商业活动中不当索求行为的重视,鼓励市场主体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依法维权,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