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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黄片”被拘留15天,行政复议后,警方道歉并赔偿!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4/1/29 13:34:39

  下载“黄片”仅供自己观看,没有分享传播给其他人,也没有拿来赚钱,到底违不违法?会不会受到处罚?
  案例回顾:
  事发2012年3月,男子顾某在家中上网时,当地警方在没有出示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其家中进行搜查,随后以协助调查为由将其带回派出所,平常使用的电脑主机也被一同搬走。
  在警局里,警方在顾某的电脑里查出有95部黄片,便询问顾某在哪儿弄的,有没有在网上进行传播。顾某如实供述是在网上下载的,平时仅供自己观看,并没有分享传播给其他人。
  随后,警方以复制淫秽色情影片的罪名,对顾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而电脑主机作为犯罪工具,也被依法没收。
  不过,面对警方作出的处罚,男子顾某却表示不服,坚持认为下载黄片的行为并不违法,遂向当地法制办提请行政复议。同时在某论坛发了投诉网帖,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该网帖一经发布,便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并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而随着舆论愈演愈烈,当地法制办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最终判定警方对顾某作出的处罚存在失当,故而予以撤销。
  随后,当地警方向男子顾某当面道歉,退还罚款,并依法作出了相关赔偿,男子顾某对此表示满意,双方最终达成谅解,此事落下帷幕。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警方为何认定顾某下载黄片的行为违法呢?
  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顾某在网上下载黄片的行为,属于复制淫秽影片。而且由于顾某总计下载了高达95部黄片,数量巨大,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依法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男子顾某为何认为自己下载黄片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呢?
  原来,顾某认为自己虽然的确下载了黄片,不过,“下载”不能等同于“复制”,相关法律规定的是,“复制”淫秽影片属于违法行为,并没有规定“下载”淫秽影片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他虽然下载了黄片,不过仅仅只是用来供自己观看,并没有分享传播给其他人,更没有拿来赚钱,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什么危害。
  因此,顾某认为,既然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载”黄片属于违法行为,那么,警方对其做出的处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自己并不构成违法。
  其实,本案争议很大,各方看法不一,而对于本案,本文主要观点如下:
  1.“下载”不能等同于“复制”,复制违法,下载不一定构成违法
  “下载”与“复制”虽然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但却并不能混为一谈,两者的定义不同,并不属于同一个概念,尤其对于讲究严谨的法律来说,更是如此。
  举个例子,如果你用U盘从别人的电脑上,拷贝了一部黄片到自己的电脑上,这就属于明显的“复制”行为,因为拷贝的定义就是复制。因此,你的这种行为构成了违法。
  不过,如果你从网上直接“下载”黄片,被认定为“复制”的话,显然是有些牵强,因为下载的定义并不是复制,两者在定义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综上所述:复制黄片属于违法行为,但下载黄片却不一定构成违法。因为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文规定,下载黄片属于违法。
  2.没有搜查证,警方无权进行搜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本案中,当地警方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顾某家中进行搜查,显然是违法的,因为本案并不属于紧急情况。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引爆装置、剧毒物品或者在其住处放置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察迹象。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不属于紧急情况,警方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顾某家搜查,其实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3.法不禁止即自由,公众应当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本案中,虽然顾某下载黄片的行为的确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应该受到谴责,而且更不应该得到提倡,应该予以教育。
  不过既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其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法不禁止即自由,顾某因为下载黄片而受到了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尽管黄片在我国是被明令禁止的,不过由于互联网的发达,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网上都存在观看黄片甚至是下载的行为,如果相关行为一律被认定为违法的话,那么势必会引起公众的恐惧情绪。

  编辑: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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