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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一女子称被公职人员推入自家烧烤店厕所强奸,当事镇干部否认,当地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市公安局复核认定有犯罪事实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6/9/12 13:24:35

林某是四川宜宾筠连县一家烧烤店的老板娘。据其自称,6月28日晚,她在自家店内和朋友聚餐,23时52分前往店内厕所时,被男子杰某(化名)推入厕所,遭到性侵。事发后,林某顾虑店铺经营声誉与个人颜面,没有当即报警。

林某称,她与杰某是在事发前两天才认识。6月26日,杰某在她店里用餐期间来到收银台,以方便往后订餐的名义加了她的微信。

林某称,事发当天,她的朋友来店里聚会,是她中途叫了杰某过来喝酒。这期间她喝多了,去厕所时被杰某一把推进厕所,反锁了门,将她的手控制住并对她实施了性侵。次日,林某醉酒后仍在睡觉,丈夫发现杰某发给她的不寻常的聊天信息,便以她的口吻与杰某聊天,然后以“丈夫外出”为名约其见面。

杰某不知情,欣然赴约之后,被林某的丈夫扭送至派出所报了案。6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以“林某被强奸”为由出具了《受案回执》。7月1日,杰某被释放。

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林某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林某及其家属不服该决定,向筠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8月10日,筠连县公安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明确:经审查,认为2026年7月14日,筠连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对林某被强奸一案做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林某不服,再度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上述决定。宜宾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载明:林某对筠连县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经审查认为,林某被强奸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筠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据林某称,杰某是筠连县蒿坝镇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公示栏显示其负责综合执法工作。9月11日下午,记者通过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联系上了杰某,杰某称,这是很小的一个误会,他没有强奸林某。现在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了,他希望记者不要相信林某单方面的说法,但具体的情况他现在也不方便多讲。

9月11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当时负责处理此事的民警不在,目前尚不清楚最新进展情况如何。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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