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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查出疾病未如实告知,连续续保成功就能获理赔?法院判了!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6/7/30 10:36:59

投保人投保前身患异常疾病

却选择隐瞒,

理赔被拒后,

借自动续保、不可抗辩规则

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能得到支持吗?

近日,

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审结一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20日,投保人肖某(王某丈夫)通过某平台为王某投保某保险公司一年期不保证续保住院津贴医疗险,保额10万元。投保页面以加黑字体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乳房结节、肺部结节或磨玻璃影等病史,投保人勾选确认无相关异常。保险合同约定,个人医保结算后自付、自费费用累计达3万元即可申请理赔,同时明确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予理赔。2024年3月、2025年3月,涉案保单两次自动续保,续保环节未重新开展健康告知,均沿用首次投保告知记录。

经查明,王某在2022年10月体检即查出右乳BI-RADS3类结节、双肺小结节及磨玻璃影。2023年10月,王某确诊右乳恶性肿瘤,后续需长期化疗治疗。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王某治疗产生医疗费超10万元,个人自付35798.14元,已达到合同约定理赔起付线。

2025年3月,肖某就2024年度保单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查既往体检记录后,于同年4月21日以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理赔。

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其系疏忽漏报、无隐瞒恶意,且保险公司续保未重新问询,应当视为放弃告知权利,另外投保已满两年,应当适用二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阶段负有法定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通过正规体检明确查出乳腺、肺部结节异常,该病症属于案涉合同明确列明的需告知事项,即便投保人系疏忽遗漏申报,仍属于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且该既往身体异常足以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判断及保险费率核定。

其次,案涉保险产品属于一年期不保证续保短期健康险,法律性质上每一次自动续保均视为重新订立全新保险合同,两年不可抗辩期间应当按照单份保单独立起算,不得跨年度累计叠加。而本案理赔所依据的2024年度保单成立至出险理赔时,尚未届满两年法定期限,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依法不具备适用条件。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核查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后,在法定三十日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程序合法、处置合规。

最后,从发病时间及病症关联性来看,被保险人首次投保仅七个月便确诊乳腺癌,其投保前隐瞒的乳腺结节与本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高度医学关联,保险公司据此拒赔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永州中院,永州中院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核心法定义务,是维系保险行业风险平衡、公平履约的重要基石,应当严格恪守。本案是典型的互联网短期健康险理赔纠纷,集中厘清了群众对短期医疗险续保规则、二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普遍认知误区。

一是如实告知义务不以主观恶意为唯一追责前提。很多投保人误认为只要不是故意隐瞒、仅为疏忽漏报,就可以免除责任。但法律明确规定,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相关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定价的,保险人即有权解除合同、拒绝理赔。日常体检发现的乳腺结节、肺部磨玻璃影、甲状腺结节等常见异常,均属于健康告知核心问询内容,投保人投保前应当认真核对体检报告、逐项如实填报,不能心存侥幸、疏忽漠视。

二是短期不保证续保医疗险不适用跨期累计的两年不可抗辩规则。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立法初衷,是约束长期重疾险、寿险等长期保单中保险人恶意回溯拒赔的行为,核心适用条件是同一份合同连续存续满两年。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医疗险,保单每年到期自动终止,每次续保都是一次新的投保缔约,形成独立合同,不可抗辩期需逐年重新计算,不会因多年连续投保而自动触发不可抗辩保护。

三是续保免告知不等于免除既往症告知责任。保险公司续保时未重复发起健康问询,仅是互联网保险简化便民的承保操作,并非放弃对首次投保前既往病史的核查权利。投保前已存在的基础疾病、体检异常,属于首次缔约时必须如实披露的关键信息,该义务自始存在,不因后续续保流程简化而消灭。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短期健康险务必秉持诚信原则,审慎核对自身健康状况与体检记录,完整、如实完成健康告知,准确区分保证续保与不保证续保险种差异,摒弃“连续投保满两年就一定能理赔”的错误认知,合理投保、理性维权。

编辑: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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