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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收息”是民事往来还是权钱交易?揭开变相受贿的伪装!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6/4/30 10:40:00

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各类贪腐手段日益隐蔽化、复杂化。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企图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行权钱交易之实。

近期,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借款收息”为幌的受贿案件,该起案件不仅揭示了新型腐败的隐形外衣,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腐败、绝不姑息的坚定决心。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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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原系某国家机关海外联络处处长,手握海外工作事务“大权”。2012年至2019年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严某所在公司在海外发展等事项提供帮助,二人因此结识并形成利益输送关系。2014年,张某向严某提出“出借”本金500万元,并要求三年后严某需支付本息共计1000万元。虽然严某当时并无借款需求,但考虑到张某的工作职权有助于其海外生意,便接受了该借款。借款到期后,严某于2017年至2019年按照张某的要求,陆续向张某之子的海外账户汇入价值约995万余元的美金,作为支付给张某的“本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严某收到“借款”后并未实际使用,且在“借款”到期后,张某立即主动索要“利息”,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法院认为,上述过程显然不同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本质上是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收息”为名向严某索要钱款。鉴于张某还有其他受贿事实,综合认定其受贿数额共计50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法官说法

02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严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同和资金往来,本案系正常民间借贷行为还是张某利用其职权索取贿赂?

01

名义借贷,实则索贿

正常的民间借贷通常基于双方真实的资金使用需求和出借意愿,利息应在合理范围内。而本案中,严某并无借款需求,张某出借资金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合法的利息收益,而是利用其为严某提供的职务帮助行为,向严某索要财物。这种“强买强卖”式的放贷,违背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平等、自愿原则。

02

利息异常,显失公平

张某要求的“三年本息翻倍”,年化利率高达33%以上,远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这种巨额“利息”实质上是张某利用职权地位确定的“好处费”,是权力变现的价码。严某支付高额利息,是对张某之前提供帮助的对价,也是为了维持与张某的关系以便日后继续获得帮助。

03

权钱交易,本质明确

受贿罪的核心在于权钱交易。张某与严某之间存在明确的职务上的利害关系,张某此前已多次利用职权为严某公司提供帮助,严某支付高额“利息”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张某职务帮助行为的“回报”,双方形成了隐性的利益输送链条。综上,张某以“借款收息”为幌,实则是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完全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法院在审理中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被表面的借贷形式所迷惑,精准识别了新型腐败手段。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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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惕“借款”陷阱,认清腐败本质。

国家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生财的工具。任何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收息、甚至索要高额回报的行为,无论披着形式上多么合法的外衣,都难逃法律的制裁。切记:正常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借贷式受贿”是红线,更是高压线。

2.管好亲属子女,筑牢家庭防线。

本案中,张某通过其子的海外账户接收赃款,企图通过亲属和跨境手段掩盖罪行。这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自身要清正廉洁,更要管好身边人。利用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同样会构成受贿罪,切勿心存侥幸,害己害人。

3.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政商交往。

政商交往必须“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面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合理“借款”或“投资”要求,应坚决抵制并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应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报酬,切莫因一时贪念,将手中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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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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