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往往会签署各种合同,涉及金钱的,还要约定资金款项等内容,其中难免会用到“订金”或是“定金”,这两个特定的词语只有一字之差,有何区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有什么不同?下面的案例会给你一个标准的答案。
案情回顾
甲方徐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打造自己品牌的影响力和商业利益,决定邀请知名艺人到本地演出。乙方临沂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其承诺,保证与其合作,实现甲方意愿。双方达成一致于2024年5月28日签署合作打款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做为订金。
就在甲方筹备商演之时,乙方传来消息:知名艺人档期有变,演出取消。同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订金100万中的6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暂且放在乙方,由其继续推进暂定在8月份演出事宜。
甲方一边等待一边调查,得到知名艺人的8月份演出已经定在了另外一个城市,遂感觉被乙方所骗,于是报警,之后双方再次进行商谈。同年7月21日,双方协商后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乙方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2个工作日内,给甲方退还合作协议艺人订金40万元。但乙方一直未履行协议规定,甲方催要未果遂诉诸临沂经开法院,并主张:未返还的40万在协议中写的是“定金”,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即80万元。
裁定结果
本案中的协议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二者在法律面前有何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和解协议明确约定40万元为“订金”,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该40万元转为“定金”达成合意,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考虑被告未返还款项产生的利息占用费,故被告应返还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定金”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具有明确的合同履约保障功能,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经济约束促使双方履行约定。如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仅为预付款性质,属于交易习惯中的资金预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担保效力,具体规则由双方协商或行业惯例决定。如因支付“订金”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并无强制双倍返还义务。
本案在深入细致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合同载明的“订金”如未明确约定,并不具有“定金”性质,向市场、企业明确传达法律规定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违约方即使不双倍返还“订金”,亦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充分保护守约企业的利益。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