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范卫国,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文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公诉机关于同年12月1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恢复审理。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中止审理,后于同年7月2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文及其辩护人范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文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公寓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家中,强行以抠摸阴部等方式对继女袁某1实施猥亵,后强行与袁某1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文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办案机关在其身上提取了DNA生物样本,要求公布DNA鉴定报告,袁某1身高与其接近,体型健壮,不存在袁某1所述因长期遭受其暴力殴打及虐待,以致因害怕不敢或不能反抗一事。其臀部的黑痣、体毛等特征可能系袁某1母亲袁某告诉,有教唆的可能性。袁某当晚在家,因为感冒没有洗澡,且在客厅沙发睡觉,袁某1也不可能不呼救,若实施性侵行为不可能不被袁某发现和注意。
张某文辩护人的意见为,本案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基本的客观物证证明性侵关系的存在。只是提取了被害人的衣物,没有提取被告人睡衣,对现场也没有详细勘查。从案发现场看,空间狭小,袁某1在公安机关陈述的录像中说她母亲房间的门是开着的,不具备性侵的客观条件,被害人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事发后她自己并不想报案。30日晚上袁某知道这个事情后还回去住了,袁某1当天晚上还测试试纸,这不符合常理。关于袁某1和袁某均说张某文屁股缝有黑痣的工作记录与袁某的证言不符,袁某的证言关于家庭和睦与否也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因此指控事实并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强行的、违背袁某1意志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文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公寓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家中,强行以抠摸阴部等方式对继女袁某1(女,17岁)实施猥亵,后强行与袁某1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证明,2019年1月26日晚,继父张某文发现其手机上有跟其他男人聊性的内容和互发的裸露照片,知晓了其和别人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当晚其一直完成继父布置的作业到次日凌晨5时许才被允许睡觉。27日上午8点半起床后,继父问其网友跟其见面时是否有亲摸,问的同时手隔着其裤子由下至上摸了其阴部一下。中午吃饭时他又提起前一晚上的事,还说以后要是再跟这些人联系就宁可把其打残了养家里,还要求其以后任何事都听他的。下午3点左右,其感觉这样的家庭氛围很难受就去书房找继父谈。继父让其坐在他的腿上,其就哭了。继父小声问其是不是想要了,右手放在其两腿间前后来回摸,其很惊讶用手挡了一下。继父还用左手抓着其右手隔着裤子放在他生殖器上,其把手躲开说别这样,继父说既然可以摸别人为什么不可以摸他,还拽着其手揉他生殖器,其没有说话。继父一直观察着其母亲,怕被发现,还暗示他可以给其亲人之间的爱也可以给其性这方面的爱。之后每完成一项作业找继父检查时,他都隔着裤子摸其阴部,并拉其手摸他的生殖器。其一直没有反抗,但心里是不愿意的。吃完晚饭,其母亲去厨房收拾东西时,继父过来把其搂住亲其嘴,还把舌头伸进其嘴里了。其当时没有配合也没有反抗。之后就二人在厨房洗碗时,继父一直隔着裤子摸其屁股和腰。其在客厅学习时继父都会故意在其身边停留摸其身体一下,其中一次很用力地抓了其胸一下。到当晚大概9点多时,母亲去洗手间洗澡。继父将其叫到书房,用右手伸进衣服摸其阴部,其拦着没拦住。继父还坐在椅子上露出生殖器让其口交,把其裤子和内裤脱下来,舔其肛门和阴部,还让其给他舔肛门。后继父从后面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最后射精在其嘴里和他的睡裤上。其母亲洗完澡出来后就直接进了卧室,其在客厅学习,继父去了洗手间,出来后坐在其旁边让其口交。晚上大概10点左右,其母亲在卧室躺着。继父又来到客厅坐其旁边,让其口交,又从后面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一会儿又让其口交,因为他动作太大发出了声音,怕其母亲听见就赶紧停止了,其就回卧室睡觉了。其有语言上表达拒绝但对方没理睬。其不愿意但不能拒绝不敢反抗,因为继父特别强势,从小不听话就被打,母亲想管,继父就说其母亲,还加倍对其殴打,其一直逆来顺受,也怕反抗的话惊动了母亲,怕继父给其和母亲造成生命危险。继父肛门附近没有毛发,屁股缝附近有一个小黑痣。当时其得了白塞氏病,阴部每天都要上药,第二次发生关系时其感觉阴部特别疼,第二天母亲上药时发现其阴部肿了问怎么回事,其也没说。1月28日早上,继父让其吃避孕药,1月29日、30日,继父买了验孕试纸让其测试,这件事其母亲不知道。继父还让其每天到校后给他打电话,还教其无论如何都不能承认。其把这件事隐晦地告诉了其朋友刘某,刘说必须得告诉其母亲,其才告诉了母亲,之后刘某就报警了。
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30日晚,袁某1说在26日因为张某文发现她手机上一些内容,她被打了一顿。27日她找张某文聊,张让她坐在腿上,还说“你是不是想要了”,然后就开始摸她。孩子不让摸,张某文还继续摸她。其当时在厨房刷碗,出来时看到孩子坐在张的腿上。袁某1说其洗澡时张把她拉到卧室或者书房把她强奸了。其问孩子为什么当时没反抗、没喊叫,孩子说当时她想反抗,被张按住了,想喊嘴被捂住了,认为如果喊了她俩也打不过张就没喊叫。事后张某文说这是他俩的秘密,不让她跟别人说。孩子还说这几天每天早上张都让她给他打电话,张会问孩子月经的问题。其和孩子当时想着没有证据就没有报警。1月31日早上,孩子与继父通话时其录了音。当日下午,孩子说1月27日晚上在其睡觉的时候,张在客厅饭桌那还强奸了她一次,其就报警了,当天其吃感冒药了,睡得比较沉,张某文的睡衣睡裤都用洗衣机洗过。平时其和袁某1睡主卧,张某文睡小卧室,孩子一般都在客厅学习,晚上跟其睡。张某文总是说孩子,孩子不是很喜欢他,平时在家中只要张某文认准的事一般都得按他的想法那样做。发生这事后他对孩子态度特别好,不像以前总是凶孩子,没事总和孩子躲着其说话。孩子和其说完这事后挺怕张某文的,不想见他,还会紧张。2019年1月上旬,孩子得了白塞氏病,需要每天给她外阴上药,1月28日其给女儿上药时发现她外阴部红肿了,跟前一天不一样,其也没细问。1月31日张某文跟女儿的通话中,他对女儿的月经来没来很关注,还说让女儿不管怎么样什么都不能说。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28日12时左右,袁某1当面告诉其说1月27日她被继父性侵了。第一次是把她拉到书房里,脱掉她裤子,摸她下体和胸部,亲吻她胸部,用手捂住她嘴不让她把这事告诉她妈妈,她继父给她口交,还让袁某1给他口交,并把精液射到了袁某1的嘴里。晚上袁某1在客厅学习的时候,她继父强行脱掉她裤子,又和她发生了性行为。袁某1说此事时情绪低落。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某医院皮肤科医生。2019年1月18日有个叫袁某1的患者来就诊,病历上反映她是外阴溃疡,给她开了康复新液和莫匹罗星软膏,需要一天三次涂在她皮肤破损的外阴处。如果在患有白塞氏病、梅毒或女阴溃疡期间发生性行为,抵抗力弱的病患处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发炎、红肿。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2月1日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情况。
6.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民警对袁某1、张某文人身及袁某1提供的白色外套、粉色睡衣、紫色睡裤进行检查,张某文屁股缝左侧有1个小黑痣,肛门附近毛发稀疏,大腿右侧有两块明显胎记,提取袁某1阴道拭子二枚、血样一份、张某文阴茎拭子一枚、肛门拭子一枚、血样一份,提取白色外套胸部粘取物一枚、粉色睡衣衣领粘取物一枚、粉色睡衣背部粘取物一枚、睡裤裤裆粘取物一枚。
7.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月31日11时30分,沙河派出所接刘某拨打110报警称17岁妹妹被继父性侵。接报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于2019年2月1日、5月21日、5月24日分别传唤张某文到案。
8.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文及被害人袁某1的身份情况,袁某1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17日。
9.调取证据清单、就诊材料证明,民警从王某处调取袁某1就诊底方、病历情况。
10.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详单、通话录音证明,袁某向民警提供袁某12019年1月、2月手机通话记录情况。民警从袁某处调取录音光盘一张,内容为2019年1月31日袁某1与张某文通话录音,张某文在电话中反复询问袁某1月经情况,要求测试纸不能让袁某看见,不让袁某1对外说等。
11.沙河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民警在办理张某文涉嫌强奸案过程中,刑侦支队技术队出现场并对袁某1、张某文的提取物进行鉴定,经比对未比对出同一性,故无鉴定报告书。
12.被告人张某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袁某1的继父,2009年开始生活在一起。2019年1月26日晚其看袁某1的手机发现她跟别人有性方面的事,很生气,骂了她还把她打了,就让袁某1一直学习。其给袁某1买过排卵试纸,从1月28日晚上开始让她连续用了两天,想验证怀没怀孕,这件事袁某不知道。最近两天其让袁某1每天四次给其打电话,其在电话中问过她例假的事。
经辨认,张某文指认出昌平区某镇某公寓门口某大药房就是其购买验孕纸的地点。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当庭提交证据:1.张某文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欲证明家中经济大权是袁某掌握,袁某做主;2.袁某1微信朋友圈截图,欲证明袁某1有写黄色文章的嗜好,袁某与张某文关于子女教育的观念不一致,所以有些事张不跟袁某说,且在情人节时袁某1还发朋友圈,不符合受害者的正常表现。经查,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审理并无必然联系,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文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文否认指控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经查,张某文在事发前一天发现袁某1有性经历后对袁辱骂殴打,并要求袁长时间学习。第二天开始试探性地身体接触,进而实施亲、摸等猥亵行为,并于当晚在书房和客厅两次对袁实施了奸淫,次日袁母亲给袁阴部上药时发现红肿异常。袁某1直接指认出张某文的隐私部位特征,与张人身检查情况相符。事发后张某文有对袁某1态度有明显转变,给袁某1买试纸测试怀孕,要求袁某1频繁与其通话询问袁月经问题及让袁某1不承认、不能说等反常表现。关于主观意愿及反抗问题,袁某1明确表示不愿意,并作出了解释,结合其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袁某的证言,其解释符合常理。袁某1关于张某文对其实施猥亵及强奸行为的陈述细致、完整,关于坐张某文腿上、母亲洗澡、洗碗、母亲当晚未睡在客厅等细节有袁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印证,28日袁离家后即向刘某当面陈述了被继父性侵一事。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张某文对袁某1实施了强奸及强制猥亵行为。关于张某文对鉴定报告的意见,由于对袁某1、张某文进行身体检查是案发后第五天,民警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说明,未比对出同一性具有合理性,且鉴定报告并不是认定性犯罪案件的必要证据,本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予以判定。关于认为系袁某告诉隐私部位特征、教唆袁某1的意见,缺乏证据证实。袁某1是否想报案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张某文系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朱莹莹
书 记 员 王政华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