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网上刷到减肥产品的宣传,下单食用几次后感到身体不适,经朋友提醒发现该减肥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遂将卖家诉至平果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十倍价款。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求?请一起往下看看吧。
基本案情
曹某通过抖音平台看到杨某对减肥产品“某某果蔬压片糖果”的宣传后,于2024年1月14日,通过微信联系卖家杨某购买2盒“某某果蔬压片糖果”并转账支付500元。收到货物后,曹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食用了几天,打算复购几盒准备自用或分享给朋友。
2024年1月23日,曹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杨某购买3盒“某某果蔬压片糖果”并转账支付749元。这次食用一段时间后,曹某感到身体不适,将该情况分享给朋友后,经朋友提醒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于是曹某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卖家杨某诉至平果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货款1249元及十倍赔偿金12490元。
法院判决
平果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原告曹某向被告杨某分两次购买共计5盒“某某果蔬压片糖果”,并支付价款1249元,其购买的产品数量属于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合理数量。经查明,涉案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为虚假信息,且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其他信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知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关键信息是食品质量保障的重要标识,但仍销售未标注此类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此,平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曹某退还价款124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2490元。
法官提醒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减肥产品这类关乎身体健康的商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查看产品的生产厂家、成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切勿轻信夸大宣传。一旦购买到问题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就医,并保留好购物凭证、产品包装、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销售者而言,销售食用类产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销售减肥产品时,务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杜绝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于产品的宣传,务必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功效。若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必将承担退款、赔偿消费者损失,甚至面临价款十倍及以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