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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推搡记者砸坏摄像机”,岳麓公安通报!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5/7/17 10:37:53

警视在线湖南讯:据湖南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微信公众号“岳麓公安”7月15日发布警情通报称,当天上午11时28分,我局110接到报警称,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警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调查,7月15日上午11时15分许,谢某某(男,42岁,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前往该公司采访的记者发生争执。期间,谢某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 目前,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微信公众号“中国记协”7月15日发布消息称,今天上午,湖南媒体发布一则视频。视频称,市民举报在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买到疑似不合格产品,记者实地采访过程中遭企业负责人阻扰。视频画面中,一位男子从记者手中抢过摄像机重摔粉碎,并试图抢夺记者手机。 7月15日,据潇湘晨报报道,当日,包括潇湘晨报在内的多家媒体记者来到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进行采访。

然而,在沟通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突然冲出来,将其中电视台记者的一台摄像机高高举起,砸在地上,摄像机瞬间被摔成碎片,另外一台摄像机的遮光罩被强行掰下,还有一名记者的收音麦屏幕被摔碎。湖南都市频道摄像记者在冲突中受伤,眼镜被摔碎,衣服被撕烂,牙龈出血。 据报道,目前,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民警已到达现场,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之中。(此前报道:湖南一电视台记者采访线缆公司时摄像机被砸 当地派出所:正在处理中)         

7月15日,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陈嘉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摄像机作为专业设备,其购买成本通常超过5000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5000元以上,因此该行为已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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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长沙电缆公司负责人故意砸毁记者摄像机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上看,其明知摄像机是记者、新闻单位的合法财物,仍主动实施砸毁行为,存在直接故意;客观上,公然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记者的财产所有权,且摄像机作为普通财物,不涉及其他罪名竞合。 

胡磊表示,关于立案标准,若被砸摄像机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考虑到摄像机多为专业设备,单台价值通常超过5万元,容易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 胡磊介绍,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方面,若符合“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参考司法实践,类似案件中,毁坏财物价值万元左右的,通常会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并需赔偿损失。电缆公司负责人当众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并经过多家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了“社会影响恶劣”,存在被从重处罚的可能,且若设备价值超5万元,其面临的刑事处罚监禁刑可能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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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被砸后散落在地上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金额不仅包括摄像机本身的价值,还应涵盖设备内存储的采访影像数据。”陈嘉伟指出,由于设备被砸毁,恢复这些数字资产产生的费用,也需计入犯罪金额。他强调,此类对数字资产的损毁行为,经鉴定达到一定数额,同样属于刑事犯罪范畴。

对于该事件中提到记者在冲突中受伤,眼镜被摔碎,衣服被撕烂,牙龈出血等情况,陈嘉伟认为,结合故意毁坏摄像机的行为,涉事负责人的举动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陈嘉伟指出,寻衅滋事在法律上分为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犯罪两个层面。他认为,涉事负责人的行为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层面的寻衅滋事认定标准,但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结合当时情景的恶劣程度及对社会治安的扰乱程度进一步判断。 

胡磊表示,除了刑事、行政责任,毁坏摄像机的人员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摄像机损失。行为人如果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可能获得从轻处罚;若拒绝赔偿。同时,行为人推搡记者的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采访是记者的权利。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中国记协从现场记者处了解到,该视频拍摄于今天上午,湖南长沙。

目前,警方已介入。中国记协将持续关注。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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