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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公司违法排污,委托方为何承担责任?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庞立旺 时间:2025/7/31 13:15:50

【案情简介】              

2013年,C公司与D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处理A市某工业园电镀废水。2014年至2016年期间,D公司利用C公司废水处理站的未封闭暗管,长期将未处理的超标废水排入长江,累计排放量达14.56万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调查,C公司明知D公司利用未封闭的暗管排污,却未履行监管职责。经A市某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认定,污染损害量化金额为1441.68万元。A市政府和某环保组织分别起诉C公司和D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C公司与D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8万元,支付至专用账户用于替代修复; 

二、被告C公司与D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C公司与D公司连带支付鉴定费5万元、律师费27.8万元。 
【律师解读】                 

一、《鉴定评估报告书》为何被采信?

 第一,鉴定机构资质合法。A市谋环境科学研究院为环保部认可的专业机构,评估程序符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第二,计算方法科学合理 。因长江水体流动性强,费用难以计算,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损害,符合技术规范。违法用水量、污泥量等数据交叉验证,计算结果可靠。

第三,污染事实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污染物种类、排放路径等关键事实已被行政和刑事判决确认,被告未提供有效反证,法院予以采信。

二、D公司为何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幻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涉案区域只有某电镀工业园排放电镀废水,且监测数据与违法排放种类一致,可以排除其他污染源。其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认可《鉴定评估报告书》的计量方法,排放量14.56万吨认定成立。故D公司作为违法排污的直接行为人,应当对污染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三、C公司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

 1. 法定义务不可转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排污企业是法定责任主体,即使委托第三方处理废水,仍需确保排放达标。C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负有监督D公司合法排污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民事协议转移责任。

2. 共同侵权的故意与行为 C公司在改造废水池时未封闭暗管,为D公司非法排污提供了便利,且C公司明知园区废水总量与合法排放量的差异,却未制止D公司违法行为,存在默许,构成共同故意。

3. 环境侵权特殊性 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法院在认定共同侵权时,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C公司未尽监管义务、提供违法设施等事实,判定其与D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综上,受委托的污水处理公司未按照规定违法排污的,委托排污的一方如未尽到法律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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