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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刑初162刑事判决书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张晓彬 时间:2023/5/16 12:05:05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邵某权、邵某风先后购买车辆、雇佣驾驶员为钱某搅拌公司等单位运输砂石。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权、邵某风为获取非法运输利益,指使或默许驾驶员王某、李某维等人(另案处理)从浙江省海宁市、余姚市等地运输沙石上高速至杭州萧山机场高速收费站、杭州萧山党湾收费站下高速时,多次采用操作液压千斤顶及冲磅、刹磅等方式减轻车重,涉案16辆车共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约430170元。

   争议焦点:
   货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时利用“跳磅”“冲磅”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现象频发,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也危害了道路运输安全。对这些行为该如何定性,众说纷纭。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跳磅”“冲磅”行为不是以欺骗手段获得同意,而是未经高速出口处的管理人员的同意,逃缴其应缴纳费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主张定诈骗罪。理由是:“跳磅”“冲磅”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使高速入口管理人员同意其驶入高速并加以利用,高速入口管理人员陷入了错误并在错误中处分财产,即让行为人获得了利用高速公路的利益。

   张晓彬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货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时利用“跳磅”“冲磅”方式,逃避多交通行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直接夺取占有的财产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区别是被害人有没有“处分”自己财物的意图,诈骗罪的被害人从外观上看是“自愿”将财产给犯罪分子,而盗窃罪没有“处分”意图。
   本案中,司机进入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方有为使用高速公路的人士提供服务的义务,司机有付费的义务。司机在车辆通行时使用“跳磅”“冲磅”的方式隐瞒了车辆的实际重量、人为造成了重量较轻的称重结果,从而逃避支付高速通行费用。由于高速公路的管理者误以为是按约付费,从而提供对应的服务,但实际上司机并没有按约付费,因而更符合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张律师寄语:
   利用“跳磅”“冲磅”等方式逃避支付高速公路收费的行为,看似隐秘、不易被发现,实则得不偿失。在大数据和法律面前,行为人终究会被追究责任,最终不仅要补缴相应的偷逃费用,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外出要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编辑:李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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