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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要回被抢的手机,主动和劫匪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吗?

来源:网络 作者: 时间:2023/2/27 0:00:00

小花是一名程序员,经常加班,某日加班至深夜,回家途中被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将她手机抢走。

小花边哭边追叫抢劫犯还我手机,只要还我手机,我就什么都可以答应你。该男子一听顿时有了兴趣便笑嘻嘻的朝小花走来,小花看向抢劫犯一脸不好的笑容,便主动提出愿意与刘某发生性行为,以此换回手机。

事后,刘某信守承诺将手机还给小花。小花回到家后,越来越感到害怕,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那么,刘某实施的上述两个行为应如何定性呢?

1.刘某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行为是否成立抢夺罪法律分析:

刘某驾驶机动车抢夺手机,显然是抢夺她人私人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规定,现结合本案事实,对刘某驾驶机动车抢夺小花手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首先,公安机关应对小花的手机做市场价值鉴定,看其手机市场价值是否达到抢夺罪入罪的标准即1000至3000元人民币,是否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只有达到1000至3000元的标准才能认定刘某所实施抢夺手机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

反之,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小花的手机市场价值不足1000元,刘某所实施的抢夺行为就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抢夺罪,仅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拘留。

其次,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有评估权的单位对刘某抢夺的手机作市场价值评估。需有鉴定权的法定机构对被害人小花的手机作市场价值鉴定,以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来判断刘某是否构成犯罪。

从目前看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还未出来,因此现在还不清楚刘某所实施的抢夺行为到底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所以最终要以鉴定结论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抢夺的数额具体是多少。

简而言之,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否构成抢夺罪,从客观上评价刘某实施了抢夺行为,再以以鉴定机构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抢夺的手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最终认定其抢夺行为究竟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抢夺罪,反之仅是违法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刘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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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花为索要被抢手机而主动提出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行为法律分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之规定。结合不同的角度来看,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产生巨大争议,从不同的方法论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作不同的评价,因而针对本案产生巨大争议。

根据保护妇女法益来看,部分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同时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可以肯定构成强奸罪(是否构成抢夺罪要以鉴定结果判断)。

从主观上看,被害人小花是为了拿回被刘某抢的手机才提出发生关系,其并不是处于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刘某发生性行为的。

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犯罪嫌疑人刘某应构成强奸罪,如没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定罪量刑。

编辑:刘冬荣

然而,有部分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不构成强奸罪,刘某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在夜晚搜寻目标,发现被害人系单身女性,容易得手,就驾驶机动车抢夺了被害人小花的手机,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没有实施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来强行与被害人小花发生性行为,强奸罪的“胁迫”应理解为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劫取被害人小花的手机绝不足以使小花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因此,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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