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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原告也不能虚假陈述,民间借贷案再审后,原告被罚款2万

来源:黄岛区法院 作者: 时间:2023/3/5 0:00:00

有人认为,在法庭上撒谎,若对方不到庭,法官也难以查证,不需要承担责任。殊不知,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非但不能瞒天过海,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诚信罚单”,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

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隐珠法庭就作出了2023年首份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再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审原告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是已经归还的借款,自己却成了“老赖”

原来,2013年1月,原审原告宋A向原审被告宋B、陈C出借20万元借款,并约定2013年5月还款。其中,宋B、陈C系夫妻关系,借贷原因主要是公司经营。

借款到期后,宋B、陈C因资金困难无法如期还款,遂向宋A提出按期缴纳利息、延期还款的请求。2015年1月,宋B以现金形式偿还宋A现金20万元,宋A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宋B未收回原借条。

2016年期间,宋A将宋B、陈C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两原审被告偿付其剩余的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宋B电话通知开庭时间,但宋B均以“在外地出差,没空参加庭审”“当天有事,不能参加诉讼”为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对此,一审承办法官依法缺席审判,根据宋A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宋B、陈C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案件再审查明事实

原审被告宋B、陈C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即将到账,却被告知已被法院截留17万元。宋B、陈C这才反应过来,非常后悔因为当时赌气拒绝参加诉讼,导致自己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此外,宋B、陈C非常纳闷:明明与宋A之间所产生的20万元借款已经偿还,手中还有对方出具的收款收据,怎么还会被截留17万元呢?随后,法院经审查后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庭审中,宋B、陈C提交了一份宋A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2015年1月原审被告已偿还现金20万元的事实。

法官经调查了解到,原来,2015年7月21日,宋A听说宋B、陈C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即将到账,便隐瞒宋B于2015年1月已偿还现金2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谎称两原审被告仅偿还其部分借款,诉请两原审被告偿付其剩余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并通过诉讼保全形式,截留了两原审被告的拆迁补偿款17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的同时罚款两万

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宋B、陈C已经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宋A的诉讼请求。

同时,鉴于原审原告宋A隐瞒对方还款的事实,在庭审中对对方还款金额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作出对原审原告宋A罚款2万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具有较好警示意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此,法官温馨提示:

第一,要注意还款方式和细节。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偿还欠款时,务必让出借人出具收款收据,同时,在选择还款方式上,要选择银行转账形式,并备注还款本金或利息等字样,尽量避免现金还款,对已结清本金和利息的,要及时索回原始借条。

第二,拒不到庭应诉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法官要求当事人出庭应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对缺席方非常不利。所以,当事人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谨慎对待诉讼权利。本案中,正是因原审被告宋B、陈C赌气不参加诉讼,导致一审法官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缺席判决后原审被告宋B、陈C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应对一审败诉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其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应予以批评,其怠于行使出庭应诉权利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值得提倡和效仿。

第三,庭审中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综合依据事实情节,对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尊重法律权威性、常怀敬畏法律之心,否则,歪曲事实真相,背弃诚信原则,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编辑:邱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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